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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华 - 2009-3-9 10:16:00
  王女士于2007年5月与某房地产公司共签订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金额达15980393元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款,但交房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却以合同未签署日期等种种理由拒不交付房屋。随后,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一年多无果。王女士无奈,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收房,索赔。历经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交涉,谈判,最终迎来了“以所购房屋入股”的和解方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忠慧律师法律解析:
    1、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房地产公司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赔偿王女士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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