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导致的违约-忠慧律师维权案例(四)
郭先生于2008年6月9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署《汽车买卖合同》,订购了一辆进口奥迪Q7越野车,价格为878900,并交付订金100000元。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但到了11月15日,郭先生去交钱取车时,汽车销售公司以国家先前提高了进口大排量汽车消费税,需再交20000元才可以取车。该公司负责人说消费税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但国家将排量大、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的税率提高了,厂家将消费税中间的差价转给了汽车销售商,汽车销售商又认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所以将增加的消费税转给消费者,从而造成消费者多补钱的情况。但郭先生不同意这种说法。
律师解答:
郭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已成立,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也就是郭先生在5月份订购的汽车价中已包含了应缴纳的购车消费税,而11月提车,只是标的物的交付使用的时间问题。因此,汽车销售公司若执意增加价格,或延迟交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